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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磁环境保护(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)

2024-08-05      浏览:131

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附件: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

1、射频溅射设备,需要在购置前进行环保申报。在进行上述建设项目或使用相关设备前,需按照《电磁辐射防护规定》GB8702-88中的标准,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是否达到豁免水平,进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。

2、法律分析:凡列入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》中的,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。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,污染严重的,要采取补救措施,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、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
3、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,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、法规、制度和标准,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;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。

电磁辐射管理办法

1、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》于1997年3月25日由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。是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,有效地保护环境,保障公众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。

2、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,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、法规、制度和标准,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;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。

3、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,有效地保护环境,保障公众健康。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,且限于非电离辐射,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,工业、科学、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,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。

4、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,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,是指广播电视设施、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,高压送变电设施、电气化铁路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,以及工业、科学、医疗设备应用中的电磁辐射。

5、法律主观规定:根据国家的《电磁辐射管理办法》,110kV变电站需要保持安全距离。该法规规定,100V以上的电压属于强电磁辐射,第二十条明确指出,在大型电磁辐射设备或高频设备集中使用的区域周围,应根据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,在规划限制区内禁止修建居民住房、幼儿园等敏感建筑。

电磁环境保护简介

电磁环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课题,其核心在于研究电磁场对人体健康、通信设备以及电子系统的影响,以及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来限制和减小这些干扰。随着电气化的发展,电磁波源无处不在,如无线电广播、电视、微波通信,家用微波炉、工业高频炉,以及输电线路的工频电磁场和电晕放电产生的高频电磁场。

为防止各种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、对通信和电子设备的干扰,以及对易燃易爆设施的危害而采取的抑制和防护措施。电力在社会生产和人类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和电子及通信技术的发展,导致电磁场、电磁波弥漫在人类的生存环境中,形成现代社会所特有的电磁污染。

直流输电换流站接地网的电流以及为防止输油(气)管道电蚀而装设的阴极保护装置所流散的地中电流,可能造成附近其他金属建筑物的电腐蚀。为防止电磁污染,各国都制订了电磁辐射控制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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